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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测!福州市共享充电宝常温输出容量半数以上不达标

生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时间:2020-09-07 10:37:30

9月3日,福建省福州市共享充电宝比较评测结果正式公布:在标识和警示项目上,受检8款共享充电宝100%不规范;在常温输出容量项目上,5成以上充电宝不达标。

近年来,共享充电宝在质疑声中迅速崛起,共享充电宝企业在餐饮店、影院、商圈、地铁、学校等地扎堆布点。根据相关调查机构发布的数据,预计2020年我国共享充电宝用户规模将超过4亿,目前在福州运营的共享充电宝品牌众多,共享充电宝使用频次、使用环境等条件比较特殊,可能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日益引起消费群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2020年5月,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普通消费者身份针对福州市大型综合商贸体、旅游景点、餐饮娱乐及生活服务等经营场所提供的8款共享充电宝开展比较试验。本次比较试验样品由省、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本市16家提供共享充电宝租赁服务的综合商贸体、旅游景点、餐饮娱乐、生活服务等场所租赁并购买共享充电宝16款,标称额定容量从2800mAh到5000mAh不等,基本涵盖本市运营共享充电宝品牌,为街电、小电、来电、怪兽充电、云充吧、咻电、美团、搜电充电8个品牌。

标识和警示100%不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共享充电宝在无法提供给消费者说明书及包装物的情况下,理应将标准信息标注在电池本体。依据GB31241-2014《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及GB/T35590-2017《信息技术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对共享充电宝标识和警示说明有如下要求,应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电池种类、型号、额定容量、额定电压电流、正负极性(结构上能够保证用户在任何使用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误插的产品,可以不进行极性标识)、制造商或商标,并且电池组的本体或最小包装上应有中文警示说明,例如:禁止拆解、撞击、挤压或投入火中;若出现严重膨胀,请勿继续使用;请勿置于高温环境中。

本次共享充电宝比较试验标识及警示全部不规范,应引起相关运营企业及管理部门重视。如有一半的共享充电宝未标注“禁止拆解、撞击、挤压或投入火中”“若出现严重膨胀,请勿继续使用”“请勿置于高温环境中”等中文警示说明;除来电标注产品标准“GB/T35590-2017”、怪兽充电标注“电池种类:锂聚合物电池”外,其余均未标注产品标准或电池种类;云充吧、搜电充电标识过于简单。搜电充电甚至未标注额定容量,其共享充电宝外壳上标注有“电池容量:5000mAh”同时标有大字“5000mAh”字样,但未标明共享充电宝额定容量,故将该数值视为额定容量。

常温输出容量5成以上不达标

共享充电宝往往充放电次数较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输出容量衰减的情况,运营企业如果不及时对这些有效输出容量低于额定容量的共享充电宝进行更换,将会对消费者在选择共享充电宝时造成信息误导,致使消费者正常支付费用却达不到相应的充电效果,而且还可能由于共享充电宝超期使用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本次比较试验把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作为共享充电宝的重要比较指标,测试共享充电宝工作时经过降压、升压过程和保护电路等多重损耗后最终转换输出的有效容量,简单来说就是消费者充电时实际能够使用到的容量。根据GB/T35590-2017《信息技术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规定,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移动电源外观应无明显变形,且应不爆炸、不泄气、不起火、不漏液、不破裂。

本次比较试验的16款共享充电宝中,搜电充电宝2款样品因需使用专用的充电箱而无法进行测试外,其他样品在试验后外观均无明显变形,也未发生爆炸、泄气、起火、漏液、破裂等情况,但检测14款样品有8款样品的有效输出容量低于标称额定容量,偏差在-10%以上的有6款,其中云充吧的一款共享充电宝甚至低于额定容量62.4%。

安全保护项目测试均合格

此次比较试验对样品的过充电保护、过放电保护、短路保护3项安全保护功能进行了测试。16款样品中除了搜电充电2款样品因设计问题无法测试外,其余14款样品经过过充电保护、过放电保护和短路保护的测试均能启动保护,未出现爆炸、泄气、起火、漏液的情况。

此次比较试验还对共享充电宝内的电芯(锂电池)常温外部短路项目进行检测。GB31241-2014《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要求电池不起火、不爆炸、最高温度不超过150℃。16款共享充电宝样品的常温外部短路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

相关链接:福州消委会建议规范共享充电宝标识及警示

共享充电宝近几年快速发展,经营单位良莠不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市场规范发展,福州消委会特针对本次比较试验向共享充电宝经营单位发出建议函。

要规范共享充电宝标识及警示。共享充电宝经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GB31241-2014《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及GB/T35590-2017《信息技术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相关要求,如实标注产品名称、电池类型、型号、额定容量、额定电压电流、正负极性、制造商或商标、适用标准信息、消费安全警示。

要落实消费者信息保护责任。消费者使用共享充电宝时往往需要提交相关的个人信息,共享充电宝经营单位应依法落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要做好共享充电宝安全隐患排查。共享充电宝大多采用锂电池,均可能存在漏液、泄气、起火、爆炸等安全问题,经营单位应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对超过安全使用次数及存在隐患的电池进行更换。

探索如实标注输出容量。由于共享充电宝使用频次高,实际输出容量衰减快,希望运营单位积极探索在租用网页或电池本体上如实显示输出容量,让消费对使用做到心中有数。

提升消费者售后服务体验。延长消费者新租用充电宝免费时长,让消费者发现充电异常及时退还或更换,积极提升消费投诉处置效率,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消费提示:注意辨别关键信息

当前共享充电宝行业方兴未艾,消费者在享受科技带来便捷的同时,不要忽视产品质量、使用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要注意做到“一选、二看、三辨,四用”:

选择品牌售后

。消费者在选用共享充电宝时,应尽量选择市场规模较大、合作商家众多、售后服务有保障的共享充电宝品牌,避免出现租用产品无法充电、好借难还、归还后持续扣费、客服沟通不畅等情况。

查看产品外观。

共享充电宝平台一般都会规定前3至5分钟内免费,因此消费者在取出共享充电宝时要先检查一下产品表面是否整洁、有无变形开裂、标识标记是否明晰、接口触点有无锈蚀、接口线路有无破损、能否正常给设备充电等等。对于外观磨损严重、标识标记模糊的共享充电宝,说明使用次数比较频繁,容易出现容量衰减的情况,消费者应及时更换;如果有破损开裂、污渍锈蚀以及无法充电的,应立即归还,停止使用。

辨别关键信息。

一是锂电池(芯)容量与额定容量。额定容量对于消费者在选择共享充电宝时具有参考价值,是由制造商标定的内部电芯经过转换和保护电路后输出的有效容量,其值要远小于锂电池容量。二是额定容量大小。各共享充电宝企业所标注的额定容量不尽相同,额定容量越大,给相关设备充电的时间就越长,充电次数就越多。三是额定输出电压及电流。多输出端口的共享充电宝应标有同档输出电压的总电流值,并且在每个输出端口附近标有该端口的额定输出电压及电流,同时输出电压要尽可能与标准USB接口的5V电压接近,这样才具有较高的转换效率和尽可能小的电压波动范围以及较低的充、放电温度。

正确安全使用

。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充电宝时应轻拿轻放,避免跌落、撞击以及与重物或尖锐金属部件接触,造成内部电芯鼓包破裂,同时输入、输出端口也不要与钥匙等金属部件接触,防止内部发生短路。在使用共享充电宝给手机等电子产品充电时,要远离装水源或其他液体,防止发生短路等危险,同时尽量不要一边充电一边使用电子设备,也不要在高温环境下使用,否则容易造成局部发热,带来安全隐患。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共享充电宝发热等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切断外部连接电路,在充电宝给外部设备充满电后应及时断开连接。